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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,優化干部隊伍結構,經研究并報縣委同意,上猶縣紀委縣監委決定面向全市公開選調7名工作人員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選調原則
堅持德才兼備和“公開、平等、競爭、擇優”的原則,嚴格選調程序和工作紀律,選調優秀工作人員充實縣紀委縣監委干部隊伍。
二、選調職位和名額
選調縣紀委縣監委機關(含巡察機構、派駐機構)工作人員7名。如經考察無合適人選,則相應減少選調名額。
三、選調范圍和條件
(一)選調范圍
1.贛州市范圍內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。
2.符合交流進機關的參公人員:
(1)軍隊轉業安置的軍轉干部;
(2)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錄用、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;
(3)原在機關已進行公務員登記,后調入參照管理單位的人員;
(4)2002年9月30日前進入參照管理單位,具有國家干部身份的人員。
(二)選調條件
1.政治條件: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,遵紀守法,品行端正,服從組織安排,工作表現好,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。同等條件下或成績相同者,中共黨員(含中共預備黨員)優先。
2.學歷、專業條件: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、學士及以上學位,專業不限(同等條件下或成績相同者,法律類、中文類、財會金融類、公安類、文秘類等專業優先)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,具有較強執紀執法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者優先。
3.年齡要求: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(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)。
4.工作表現:近三年(2018-2020年)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,工作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考核年限為準,試用期考核合格的視為稱職等次。
5.身體條件:具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,符合國家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規定的條件。
6.其他: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參加公開選調
1.受過黨紀政務處分或刑事處罰的;
2.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;
3.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選調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,如2014年2月18日以后考錄鄉鎮機關,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(含試用期);
4.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;
5.其他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;
6.尚在任職試用期的;
7.法律、法規規定的不得選調為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選調程序和要求
(一)報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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